以案说法丨环评自主验收作假!企业要罚,负责人也要罚!
建设项目竣工后,企业自行验收,生态环境部门抽查、监督,这本是发挥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的好事。但偏有企业环保意识淡薄,明明项目建设不符合验收标准,却要弄虚作假、作出验收合格结论,结果不但企业被罚了30.6万元,企业直接负责人也被罚款5万元。
今天说的,就是是这样一起案子。
2018年7月,萧山某企业委托一家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于2018年7月13日通过技改项目废水、废气自主验收。
该企业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显示,清洗设备为常温清洗缸,清洗废水循环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
2019年10月17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车间清洗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外排口排向市政管网,违反项目环评报告表中废水不外排等要求,存在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经后续调查,企业在自主验收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工艺发生变化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导致验收时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企业验收监测报告中列明主要清洗设备为5台清洗机,未提及染色机。现场检查发现清洗机实为染色机,根据铭牌显示该设备为“Y系列常温染色机”,具染色功能。而根据规定,染色机建设前应当经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经反复对比,发现该企业清洗工艺在原辅材料的使用、生产工况和废水水质等均与原环评严重不符,企业在清洗过程中擅自添加药剂、改变生产工况,与原环评报告表使用清水进行常温清洗的工艺不符。
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环评要求。根据该企业的验收报告并结合现场检查结果,企业废水纳入市政管网排放,而根据该企业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清洗设备为常温清洗缸,清洗废水循环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
处理结果
建设项目不符合验收条件,企业擅自作出验收合格的结论,属于在验收中弄虚作假,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拾万陆仟元整,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楼某某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处理有何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了解一下
法条链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三)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已取消,企业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自行组织验收即可。这一改变,有助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落实,提高企业环境保护意识。但是在实际自主验收中,企业依然环保意识淡薄、忽视自身主体责任,全权交由第三方服务机构代办,甚至明知不符合验收条件通过弄虚作假等形式通过验收,殊不知最终的法律责任仍由企业承担。